昨天记者从市农行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执行时间由2005年10月1日推迟至12月1日。该办法对申办教育储蓄的额度、相关证明以及违规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将有效防止利用教育储蓄逃税。
据市农行相关专业人士介绍,由于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一些市民在各家银行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了防止这些现象,新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存足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新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储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证明”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据介绍,教育储蓄占储蓄总量的比例很小,只有3%左右,主要原因就是市民觉得申办手续比较繁琐,新办法出台后,对申办程序的要求更严,有可能再次带来该储种总量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