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郑州轻工业学院拟出台的《学生管理规定》又惹争议,因为这个文件规定: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行为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很多学生之所以反对这个规定,主要原因是认为“学校用公权来处罚私事”不合理。在学生眼中,非法同居、甚至第三者插足,纯属个人私事,后果由个人负责,学校不应强行干预,更不能进行处罚。
这种观点,乍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是实质上并非如此。学生非法同居、第三者插足,并不完全是个人私事,因为学生若在这些问题上产生了危险后果,学校总是脱不了干系的,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肯定会因此批评指责学校,学校总是或多或少要负责任的。有义务,才有负责,没有义务当然没有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对学生在这些所谓的“私事”上还是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当然是教育和管理上的义务。
另外,有人认为,大学生非法同居、第三者插足是道德领域的事,学校无权“处罚”。这种观点也有问题。因为大学对学生的管理和社会上一般单位对职工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差别。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不仅是指知识上的教育,还包括道德等其它方面的综合教育。相应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考核,不只体现在书本知识学习上,还应包括品德方面的考核。像非法同居、做第三者这样明显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固然可以通过思想工作进行干预,但是当思想工作无效时,应当有合理的惩戒措施,去制止学生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如果学校借口是个人私事,放纵不管,这才是失职的行为。
学校对学生的不道德行为,是可以进行适度干预的,并非无权介入。只是在干预的方式上和惩戒的力度上要合理。以前高校对学生管理过死,侵犯了学生不少权利和自由。这当然值得否定。但是,现在搞放开,也不能放到没有限制的程度。大学生也不能以这是纯粹个人私事为名,尽可能彻底摆脱学校管理,那样的话,学校秩序不易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