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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小常识 点击次数:7.29万

宪法小常识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然后来经过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整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此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2004年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的,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关于第81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2)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