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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知识 点击次数:2.84万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4)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职权等。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法律地位(宪法序言)。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我国于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部分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民主的产物。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现出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所以,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和全面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毛泽东的论述。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旦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君权神授等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

  (二)英、法、美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
  (1)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是典型的柔性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
  (1)第一部成文宪法;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3)确立了三权分立、总统制、联邦制等重要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
  (1)数量多;
  (2)内容变化大;
  (3)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扩大。魏玛宪法。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消极的防范到积极的请求。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从美国到世界。机构的多样化。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文件和机构。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的内容与特点
  现行宪法的内容: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规定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
  (3)完善国家机构;
  (4)规定精神文明建设;
  (5)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6)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
  (7)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的修改。

  1988年修改的内容是:
  (1)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修改的内容有:
  (1)规定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规定中国的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形式;
  (4)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五年。

  1999年的修改:
  (1)明确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邓小平理论;
  (2)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3)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004年的修宪内容较多。主要有: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主席有关“决定戒严”的权力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国家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3)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注意:
  (1)2004年修宪中的有些内容是以前修改过的,这次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主要是对私营经济的问题。
  (2)这次修宪中有关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主席权力增加较为重要;
  (3)将国歌纳入宪法,使得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四个国家标志在宪法中都有了。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是在17、18世纪首先由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社会主义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而且,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3.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政府治理形式,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的滥用,并最终实现对公民权的保障。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这种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成文宪法往往也是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异。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它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价值追求。当今世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苛制定的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结果。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菲力浦共同颁布的。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宪法关系是指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特点:
  (1)是受到规范的民主政治关系;
  (2)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4)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
  (5)既是事实关系,也是价值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1.确认和巩固作用在政治方面,宪法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掌权者利用宪法使之权力合法化,以巩固其已取得的政权。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宪法对经济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在文化方面,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宪法还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的本质决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就是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3……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指引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第二,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领域非常广泛。第三,宪法具有至高效力的指引效力。第四,民主的精神是宪法指引的思想基础。

  4.评价和作用宪法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由于宪法关系的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