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嬉戏受伤 校方承担安全责任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了一起因学生嬉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此,学校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本起事故是杨仕恒的侵权行为所致,校方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仕恒则辩称,原告受伤是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冯炜腹部损伤属人体八级伤残。
法院查明,赵市东升学校六年级、七年级共两个班,被安置在学校前面教师办公室的平房内,该教室前距离学校围墙有
法院认为,学校应考虑到学生易嬉闹的特性,为学生提供安全无隐患的休息活动场所。本案中,校方为六、七年级学生安排的活动场所并不宽敞,又铺设花坛缩小了空间,是造成原告跌倒受伤的原因之一,被告学校未能对学生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仕恒与原告嬉闹致原告受伤,双方各有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8775.31元,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学校赔偿人民币29387.65元,被告父母赔偿原告人民币176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