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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为未成年人维权 点击次数:3.74万

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给付案件,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任某给付原告儿子2009年的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2527元,合计4527元。

  被告任某由同族的长辈任位贤抚养长大,原告小任出生七天后母亲去世,1999年小任的父亲任某续弦后与任位贤分家生活,儿子小任仍随任位贤共同生活。此后小任的学习、生活均由任位贤照料。现小任已满15周岁,在某中学就读高中,随着各项开支的增加,任位贤无力抚养小任,2009年9月19日村委会调解小任随父亲任共同生活,因小任与父亲不能和睦相处,始终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未能按该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父亲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但原告与其代理人任位贤共同生活已多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维持固有的家庭环境,将更有利于小任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