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背景资料
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2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