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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哪吒闹海》,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来自:青少年普法网 点击次数:5.4万


头戴乾坤圈,臂绕混天绫,

脚踏风火轮,手持火尖枪,

这是谁呢?

没错!

他就是我们的小英雄哪吒!

 

(是他,是他,就是他,我们的朋友小哪吒~

 

今天,我们要另辟蹊径,

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哪吒闹海》

看看里面都隐藏着哪些法律知识。

(本文故事情节皆取自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79年制作的动画电影《哪吒闹海》)

 

哪吒是陈塘关总兵李靖之子,天生神力,自幼习武。哪吒七岁那年,天降大旱,百姓颗粒无收。东海龙王作为掌管降雨的天神,不但滴水不降,还命夜叉去海边强抢童男童女。

【分析】作为负责降雨的天庭官员,东海龙王不仅不认真履职,还滥用权力,强抢童男童女,严重损害百姓的权益。因此,东海龙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东海龙王之所以强抢童男童女,是为了吃“童子肉”,故他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吒和小伙伴在海边玩,将混天绫放入海水中搅动,震动了龙宫,龙王派夜叉前来巡视,但夜叉却仗势欺人,想强抢童男童女。哪吒挺身而出,用乾坤圈杀死了夜叉,接着又杀死了前来增援的龙宫三太子敖丙。

【分析】面对夜叉强抢儿童的非法行为,哪吒挺身而出制止,应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哪吒用混天绫控制住三太子使其不能反抗,他却仍未停手,接着用乾坤圈杀死了三太子,其行为显然构成了防卫过当。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爱子被杀,东海龙王悲痛万分,请来三位兄弟,共商报复之计。四海龙王带领水兵,水淹陈塘关,并闯入李靖家中,要李靖交出哪吒才肯收兵。哪吒想要反击,遭到李靖的阻拦。哪吒为了全城百姓的安危,挺身而出,悲愤自刎。

【分析】亲人被杀,东海龙王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依法寻求公力救济。然而,他却选择私自报复,以致触犯了法律。首先,四海龙王水淹陈塘关,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决水罪,影响恶劣。其次,四海龙王未经李靖同意,直接闯入李靖家中,这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太乙真人借莲花与鲜藕为身躯,使哪吒还魂再生。复生后的哪吒欲找龙王算账,太乙真人将火尖枪和风火轮送给哪吒。哪吒手持火尖枪,脚踏风火轮,大闹龙宫,战败龙王,为民除害。

【分析】哪吒找龙王算账,不仅为了报前仇,也是为了阻止龙王继续胡作非为、伤害百姓。但即使是这样,哪吒也无权直接惩罚龙王,而是应当将其交给国家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对龙王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哪吒以恶制恶的做法就是犯罪行为了。另外,太乙真人明知哪吒有向龙王打击报复的意向,还为其提供犯罪工具—火尖枪和风火轮,因而他与哪吒构成共同犯罪,太乙真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古训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遵守规则,社会才能有良好的秩序,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的边界就是法律。重新看《哪吒闹海》的故事,我们不仅要感动于哪吒的勇敢和大义,更要谨记: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的权利,我们都应当诉诸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时冲动而知法犯法,酿成大错。